申请人: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18360号“链融云 IMFBP.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和商标局引证的第213305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集团公司介绍复印件;“链融云”产品介绍复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产品案例复印件;业务合同复印件;广告宣传情况及媒体报道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链融云”和英文“IMFBP.COM”及云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描述事物、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