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80719号“康益堂 KANGYI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益堂 KANGYITANG及图 21880719

阅读:38466 2018-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牟晓莹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80719号“康益堂 KANGY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59044号“益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

  申请人:牟晓莹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80719号“康益堂 KANGY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59044号“益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截图复印件;宣传情况复印件;获奖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健康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按摩(医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康益堂”和对应拼音及图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益康”及图构成,由于中文可自右至左认读,则引证商标亦可认读为“康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两者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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