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莲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70857号“LIAN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商号“莲雾”的拼音,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07368号“LIAN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30611号“LIAN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98501号“LIAN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照片复印件;公司名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USB充电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车辆用蓄电池;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LIANWU”构成,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