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宋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74562号“易百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02397号“易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物图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履带(滚动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座椅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百嘉”与引证商标“易佰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