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6009号“养元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其在先商标“养元”、“六个核桃”的延续,上述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并不会将“六个核桃”理解为商品原料,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存在误认的可能。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养元六个核桃”指定使用在“豆(未加工的);燕麦;未加工可可豆”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含有“核桃”成分,从而导致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