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养生圆(河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4707号“粤来越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57900号“粤来粤好”商标、第13081719号“粤来粤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巨大,且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地址截图;系列引证商标地址截图;实物宣传图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粤来越好”与引证商标一“粤来粤好”、引证商标二“粤来粤好”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