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17024号“MDX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DXY 21717024

阅读:98004 2018-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星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7024号“MDX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96462号“DXY”商标、第11249948号“丁香医生 WWW.DXY.COM”商标、第16603…

  申请人:上海星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7024号“MDX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96462号“DXY”商标、第11249948号“丁香医生 WWW.DXY.COM”商标、第16603654号“童趣工坊 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凭借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DXY”与引证商标二“丁香医生 WWW.DXY.COM”、引证商标三“童趣工坊 DY”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DXY”与引证商标一“DXY”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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