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利客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4011号“七彩之美 QICAIZH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35898号“蒸味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4016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