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腾邦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15462号“腾邦T钱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639208号“腾邦创投TENGBA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87145号“腾邦集团TEMP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10837号“腾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85784号“腾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