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德龙宝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5852号“LA FLEUR DE L'AM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445704号“CHATEAU L'AM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68774号“力图LAT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