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5967号“威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9758号“亚威”商标、第1109759号“亚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经逐渐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情况的相关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