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869723号“丑八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丑八怪 12869723

阅读:94353 2018-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果市场果品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洪江市仁亿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瑞同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7日对第12869723号“丑八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果市场果品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洪江市仁亿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瑞同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7日对第12869723号“丑八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丑八怪”的学名是“不知火”,又称“丑桔、丑柑”等,是不知火杂柑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新鲜水果、杨梅、柑橘、桃、梨”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部分官方机构对“丑八怪”名字在丑柑水果上的定义截图;

  2、四川省农业厅官方网站对“丑八怪”的介绍截图;

  3、蒲江史志、年鉴等文献对“不知火”、“丑八怪”相关介绍及记载证据;

  4、全国各地水果市场、经销商及消费者普遍认为“丑八怪”是不知火杂柑的通用名称的联名文件及调查等资料;

  5、全国各大网购平台搜索“丑八怪”水果的实际销售资料;

  6、水果市场部分来自原产地的种植户身份证明及销售使用“丑八怪”通用叫法的照片等资料;

  7、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关于“丑八怪”的相关媒体报道等资料;

  8、全国地方针对“丑八怪柑橘”作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叫法和相关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非商品的通用名称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情形。争议商标经使用与被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词典对“丑八怪”相关解释;

  2、被申请人最早使用争议商标的包装及地点;

  3、相关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资料;

  4、部分商标许可文件;

  5、相关宣传资料、维护图片等;

  6、其他证据资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委不再赘述。

  我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3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1类“柑橘”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4年12月20日。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委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请求、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无论法定通用名称还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由于其具有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本质区别的功能,在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和使用,故已不能起到标识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应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丑八怪”,意为“长得很丑的人”(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修订本第179页),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杨梅、柑橘、桃、梨”商品的名称并无直接关联性,在消费者中也未形成常识性的认知习惯,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丑八怪”已成为“新鲜水果、杨梅、柑橘、桃、梨”商品上的约定俗成的名称。申请人在评审阶段交的相关搜索查询证据大部分为网络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丑八怪”已成为相关消费者对“柑橘”的一种普遍通用的叫法,或已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另,“丑八怪”是否已退化为本商品通用名称不属于我委审理范围。

  二、争议商标“丑八怪”作为商标使用在“新鲜水果、杨梅、柑橘、桃、梨”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新鲜水果、杨梅、柑橘、桃、梨”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869723号“丑八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丑八怪 128697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8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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