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43346号“三水智慧SANSHUIZHIHU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水智慧SANSHUIZHIHUI及图(指定颜色) 22043346

阅读:78563 2018-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三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3346号“三水智慧SANSHUIZHIHU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83401号“上才置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

  申请人:浙江三水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3346号“三水智慧SANSHUIZHIHU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83401号“上才置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三水智慧”是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出现的,并不是单单的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三水”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三水”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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