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尊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277370号“HSKA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319495号“可路骑骑CARROKIK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