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万燕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7447号“穿粤传奇 Legend of 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072109号“穿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穿粤传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穿粤”,且未产生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表演(演出)”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