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曼科技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5270号“NOMAD TECHNOLOGY 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9213号“NOMAD”商标期满未续展,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