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3257号“篱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12566861号“篱笆里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与申请商标相同类别上在先获准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近的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篱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篱笆里外”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直接必然联系,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