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龙山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7812号“海峡两岸龙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海峡两岸”不带有贬损或恶意的含义,且“海峡两岸”文字并未在申请商标的突出位置或独立空间,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故申请商标并不具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政府部门的文件资料、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申请人参与活动的图片、媒体报道资料、荣誉证据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海峡两岸”属于我国政治敏感词汇,申请商标注册在“培训”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