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佳丰日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4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的第14385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18年3月6日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佳丰日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4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的第14385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18年3月6日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