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良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2131号“良心牌LIANGXIN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第18746599号“良心”商标、第10254059号“良心Liang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食用淀粉;调味品”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南瓜粉;调味品”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汉字,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