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65731号“博物馆商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物馆商店 21465731

阅读:88388 2018-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文博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5731号“博物馆商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285335号“Museum Climate Contr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

  申请人:天津文博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5731号“博物馆商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285335号“Museum Climate Contr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为纯英文,需要一定英文水平才可以识别,因此一般公众容易区分和辨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协会会员证书、产品图片、销售协议、发票、发货单、网页截图、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Museum”译为“博物馆”,因此申请商标“博物馆商店”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为“博物馆商店”,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465731号“博物馆商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物馆商店 214657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7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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