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国际陆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19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第3722295号“盛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不可分割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的照片、申请人企业荣誉照片、活动照片、媒体报道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燃料;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料;气体燃料”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盛盈及图”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