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动漫城设计及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常兴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07297号“国型动漫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拥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并不存在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其注册存在必要性,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香港商标检索截图;项目计划书;相关照片;授权协议;身份证明;举证商标列表;新闻报道;百度搜索“国型”截图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国”,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