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义顺茶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8333108号“义顺茶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87693号“义顺牛奶公司YEE SHUN MILK COMPANY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