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卡西亚通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2227号“ACAC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378152号“ACAC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9678号决定予以撤销在“卫星导航仪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现为“安全头盔;测量仪器;车辆测速器;车辆计程器;速度指示器;速度表;扩音器;计数器;电开关”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收发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