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黑驴影视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0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90991号图形商标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