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普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81941号“魔幻間THE HOUSE OF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86976号“美洁化妆网MAGIC”商标、第4770543号“MAGICTOWN”商标、第5373758号“魔法气球BALLOONMAGIC”商标、第7351868号“MAGIC及图”商标、第4084460号“MAGIC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申请人放弃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三、五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期满未续展已注销。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商业调查;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公共关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商业调查;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公共关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