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台蜀山饮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4876号“小川乐烤XIAO CHUAN LE K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29205号“太阳红及图”商标、第6629091号“SHUN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