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联丰冷却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5576号“联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57318号“联丰及图”商标、第1391468号“联丰LIAN FENG及图”商标、第4876319号“联丰及图”商标已被商标局核准注销,该注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