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艾慕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788394号“BEAMQUALITY CHANGES YOUR 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引证的第10847641号“明信投资MINGXIN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41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表现形式、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