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启智博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5647号“启智博尔 QI TIAN SHI JIAO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330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构思创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投入大量广告宣传,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宣传图片、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字母“启智博尔 QI TIAN SHI JIAO YU”及图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