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兆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01599号“业主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使用在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对象,而且也不仅仅表示了特定的服务对象。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收到驳回通知书日期解释函。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业主世界”,“业主”中文意指产业或企业的所有者;“世界”中文意指领域,将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45类调解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特定消费对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