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1448号“哈弗F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5586号“FY CHAMPIONSHIP FIA”商标已在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227972号“F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