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广州金发绿可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2日对第15181384号“LESC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134077号“LESSO”商标、第14172377号“LESSOHOME”商标、第10647891号“领尚生活LESSO”商标、第10670076号“联塑LESSO”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思;
2、关于申请人启用新名称的报道;
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4、在先相关案件;
5、申请人所获荣誉;
6、申请人广告、展会宣传材料及报道;
7、申请人专卖店列表及销售发票及财务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1类发光门牌、炉用构架、冷藏柜、通风罩、火炉栅、消毒碗柜、引水管道设备、电热窗帘等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17年4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546期《商标公告》上。2017年9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烤面包机、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排烟罩、太阳炉、水管龙头、消毒碗柜、便携式取暖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字母“LESCO”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光门牌、炉用构架、冷藏柜、通风罩、火炉栅、消毒碗柜、引水管道设备、电热窗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烤面包机、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排烟罩、太阳炉、水管龙头、消毒碗柜、便携式取暖器等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罗列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但并未有充分事实证据,故我委对申请人前述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