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广才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63865号“感恩的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971322号“感恩的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于2017年8月8日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故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权利障碍已消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糖果)等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312835号“感恩的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补药(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中文组合“感恩的心”,两者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燕窝、人食用蜂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补药(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糖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果冻(糖果)等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糖果)、糖、巧克力、饼干、月饼、年糕、鸡精(调味品)、华夫饼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