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学诚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43917号“问礼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本身具备含义,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问礼物”构成,使用在“广告;寻找赞助”等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