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城市生活(北京)资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辰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8375号“CITY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92849号“城市生活导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3664号“CITY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84861号“城市生活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17626号“城市生活文化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上有明显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6887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5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CITYLIFE”可译为“城市生活”,与引证商标三“城市生活圈”、引证商标四“城市生活文化周”含义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CITYLIFE”与引证商标二“CITYLINE”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税款准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税款准备”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