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7241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6724188

阅读:24859 2018-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仕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83450号《关于第167241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1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

  申请人:高仕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83450号《关于第167241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1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73241号“CT”商标(第2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网球网和拍;网球拍线;高尔夫球棒”商品尚未被撤销,我委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引证商标在“网球网和拍;网球拍线;高尔夫球棒”商品上已被撤销,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重新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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