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珍双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3220号“火猴 陳酒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922637号“陈酒坊 平祥 PX”商标、第9770398号“洲门江义陈酒”商标、第16473598号“火候HUOHOU”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