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726529号“淘菜谱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菜谱及图 14726529

阅读:147179 2018-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态度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30日对第14726529号“淘菜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态度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30日对第14726529号“淘菜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淘宝网”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极高。“淘宝”、“淘”系列商标由“淘宝网”而来,为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所独创,是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64288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38093号“淘店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228276号“淘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47343号“淘资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353000号“淘榜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结构、含义指向等方面相近,共存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另,已有在先情形类似的商标被判定与“淘宝”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二已在“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空间、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对申请人及“淘宝”、“淘”品牌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摹仿和攀附申请人“淘宝”系列商标创意及声誉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且会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的不良风气。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阿里巴巴集团概况等;

  2、相关荣誉、证书等;

  3、媒体对申请人及“淘宝网”的相关报道;

  4、“淘宝”、“淘宝网”商标使用情况资料;

  5、“淘宝网”部分关联公司情况;

  6、“淘宝网”相关审计报告、调研报告;

  7、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

  8、申请人及“淘宝网”开展的活动情况资料;

  9、“淘宝网”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及发票;

  10、相关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11、关于第9459729号“广州酒瀑淘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2、被申请人企业介绍及其申请涉嫌摹仿申请人品牌的商标。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11月20日在第1576期《商标公告》上刊登答辩送达公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17年4月21日刊登在第154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六的注册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上述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2015年1月30日,申请人使用在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空间、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引证商标二,在商评字(2015)第0000017433号《关于第9459729号“广川酒瀑淘宝”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被商评委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第9459729号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为2011年5月13日,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2014年7月15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应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所属行业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淘菜谱”与以上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中心文字“淘”,整体文字构成、呼叫接近,含义亦未形成明显区别,加之申请人的“淘宝”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标示的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鉴于本案在判定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时已充分考虑申请人的 “淘宝 ”等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因素,且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也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获得相应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此外,在案也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所指之情形。且争议商标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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