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辉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53969号“美欧亚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3671181号“欧亚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美欧亚”与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欧亚美”仅汉字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整体给相关公众的识记印象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