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因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11118号“因卓传媒 ENJOY 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955286号“因卓运动 ENJO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9120号“盈众 en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25686号“ENJOY enjoySt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04208号“来享壹佰 ENJOY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72795号“I享购 ENJOY 1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第13176614号“益安捷 EAN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在商标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申请,故该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因卓传媒”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因卓运动”头两个字完全相同,且均为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中心词,从而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