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中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2160号“链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链猪及图”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98397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识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