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博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18789号“博惢 BOOR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675173号“捷波瑞 GBORUI”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196003号“博BOKELIN”商标、第5230629号“博牌”商标、第5698725号“ABLE 博”商标、第6239698号“博”商标、第9405501号“博 V”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