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市可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龙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29920号“EO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第3999289号“BOX及图”商标已被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1025599号“汉高·泊客小栈 BOXINN及图”商标、第13084048号“欢乐餐厅 BOX 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