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水分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9523号“水分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其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水分子”构成,指定使用在水处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