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体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6940号“PDX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1829号“PD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时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PDX PLUS”文字与引证商标“PDX”文字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康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与健康相关的咨询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