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立柱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2673号“JIN YU JIAN JY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提交了“保定市公安局义合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证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56558号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人,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