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杏树林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48166号“杏树林APRICOT FOR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17568841号商标经异议程序,依法在“医疗诊所服务;心理专家;远程医学服务;健康咨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