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47782号“今年11.11好物低价 上京东11.1-1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大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其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好物低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京东”是申请人企业字号,整体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使用、宣传及知名度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及数字组合“今年11.11好物低价 上京东11.1-12”,“好物低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禁止性规定。申请商标整体作为普通广告用语,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8日